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(2)
发布时间:2016-03-24 15:10
附件
6-2
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(
2
)
致
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:
我
单
位
本
次
以
的
贸
易
方
式
报
检
进
口
的
货
物
(
发
票
号:
,提
/
运单号:
)情况如下:
声
明
进
口
货
物
范围
品
名
规格型号
HS
编码
商
标
数
量
序
列
号
声明内容:
一、我愿意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,
已经熟知
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》
、
《关于消
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
(伦敦修正案)
、
《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
(修订稿)
》
、
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》以及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和环保
总局联合发布的
2005
年第
117
号公告和环保总局、发改委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质检总局
联合发布的公告(环函〔
2007
〕
200
号)的内容,并自愿遵守有关规定。
上述货物符合下列第
条的要求。如有违反,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1
、承诺上述货物不含任何制冷剂、发泡剂,不在禁止进口之列。
2
、承诺上述货物不含下列全氯氟烃类制冷剂、发泡剂,不在禁止进口之列。
(
1
)三氯一氟甲烷
化学式:
CFCl
3
代码:
CFC-11
(
R11
)
(
2
)二氯二氟甲烷
化学式:
CF
2
Cl
2
代码:
CFC-12
(
R12
)
(
3
)三氯三氟乙烷
化学式:
C
2
F
3
Cl
3
代码:
CFC-113
(
R113
)
(
4
)二氯四氟乙烷
化学式:
C
2
F
4
Cl
2
代码:
CFC-114
(
R114
)
(
5
)一氯五氟乙烷
化学式:
C
2
F
5
Cl
代码:
CFC-115
(
R115
)
(
6
)一氯三氟甲烷
化学式:
CF
3
Cl
代码:
CFC-13
(
R13
)
3
、承诺上述货物使用的制冷剂、发泡剂为:
,不在禁止进口之列。
二、上述货物将被如下经销商
/
使用人所使用:
名
称:
地
址:
法人代表:
联系电话:
三、上述声明内容真实有效。
申请单位法人代表(签名)
:
加盖公章:
签署日期:
注:凡拟进口涉及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》管理措施表
1
第
3
项、第
4
项旧机电产品的,均需
填写本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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